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011年1月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后,我局更名为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的职责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将原市园林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市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综合协调、各城区(开发区)为主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五)增加对襄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市容和景观灯饰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督办落实;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外型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含襄阳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园林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环卫和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容环卫管理行政许可核准审批。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市区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移栽、修剪)的审批;依法收取有关绿化行政规费;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指导各类公园、广场、游乐园及动(植)物园的经营管理;负责管理市区古树古木;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全民义务植树;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
(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人事关系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市区城管执法人员招考录用、业务培训、工资晋级和跨区调整轮岗等工作;参与对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关干部考核,对其任免提出审核、备案意见。
(七)负责城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督办、回复和落实工作。
(九)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考核情况核拨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经费;负责统一配发各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装备;负责督促行政处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
(十)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通报。
(十一)负责召集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会同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研究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十二)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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